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
(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,199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公布,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)
目 錄
1目 錄
2主要內容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防洪規劃
第三章 治理防護
第四章 設施管理
第五章 防汛抗洪
第六章 保障措施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八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
為了防治洪水,防御、減輕洪澇災害,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
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、統籌兼顧、統籌兼顧,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。
第三條
防洪工程設施建設,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。
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。
第四條
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,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,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。
江河、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,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,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。
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。
第五條
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、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。
第六條
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。
第七條
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,組織有關部門、單位,動員社會力量,依靠科技進步,有計劃地進行江河、湖泊治理,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,鞏固、提高防洪能力。